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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喜善骗子骗钱害人不浅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8-06-29 | 收藏本文 | 点击: ]
  

受骗经过
我叫户俊玲,女,是河南省鹤壁市人。今年五月五日,我向北京韩.喜善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了一万元定金准备加盟,并签了一部分合同,他们在一万元的字眼上扣了章,没有开发票。合同期限具体时间空白.在末页上签了名,但没有扣公司的章。双方约定六月六日交清余款两万元后再扣公司的章。
我回到家后,发现网站上有很多韩喜善的不良反映,是否再继续做下去,我很矛盾。但到了6月6日,该交剩下的2万元加盟费了,我和公司商定6月8日再把剩下的2万元加盟费汇过去,到了6月8日,我们还是选择了汇款。
6月15日,我发现韩%26#8226;喜善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列在了315投诉在线的黑名单,并有很多加盟店对韩喜善的不良投诉信息,说他是骗子公司,骗加盟费运行,加盟店在网上选的货他们很多根本就没有。我马上给韩喜善公司打电话,公司说是竞争对手的恶意留言.
今年三月份做代理四月份开业的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青合村的王国军(电话:15881666779),马上到夏天了,总部发的货大部分是秋冬装,号码也不全,因为本地已经在卖夏装了,要求总部发夏装,结果发的还是秋冬装.我根据当地情况选了一些低价的服装,总部说没有货.还说让我把款打过去什么货都进才好.我根本没有选货的权利.到九月十二日,我亏损达13万元,已经倾家荡产,只好关门.
  今年六月一日开业的上海嘉定代理商李女士(电话:13816582956)反映和网上说的是一样的,货号不全,有部分货不是自己选的,标牌显示是广州生产,而且有质量问题,价格也高的惊人。她还说,在她的代理区域内,总部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又发展了一家加盟商,区域保护形同虚设。
贵州省2006年7月29日加盟的张先生(电话:13618567659)反映,骗子的目的就是让你交钱,钱到手后甚至希望你早点做不下去,并收你违约金,也不影响在当地继续骗人加盟。打着韩国品牌的幌子全国招摇撞骗,发的货做工差,款式是剽窃的,进的是天价,地下工厂生产的,我开业一个多月就关门了。
部分受骗者: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2007年6月加盟的张书龙(电话13789646528),湖北的谢小姐(电话13733577778),重庆开县代理周刚(电话13212598795)
2007年6月21日的《东方今报》(A03版)“揪出骗子,我们愿磕头谢恩”一文(网址:http://www.jinbw.com.cn:8080/pdf/20070621/),对韩喜善公司骗人嘴脸进行了揭露,韩喜善公司代理商江苏苏州人雷玲女士(电话:15995834006或13771913163)被骗13万元代理费,发现北京韩喜善是骗子公司,公司发来的服装尺码.颜色款式都不全,质量也存在问题,多数是贴牌货.韩国根本就没有这个品牌。
韩喜善公司的宣传册上说,韩喜善服饰是纯正的韩国品牌,到现在也没看到韩国授权书。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也没有韩.喜善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这时,我彻底绝望了,就向该公司提出退回三万元现金的要求,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他们同意退回2万元,定金1万元坚决不退。
索赔理由
第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条例》所说的直营店,并不包括总部的展厅和加盟商代理商,我提出到直营店考察,韩喜善公司说在北京四季青桥欧尚商场有一加盟店,看来骗子是没有直营店的。韩喜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是2006年02月22日,税务登记日期是2006年11月06日.而被骗加盟的江苏苏州雷玲女士(电话:15995834006)是在2006年08月份加盟的.韩喜善公司在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甚至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便违规进行了招商加盟活动。
第二、《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韩喜善公司在出具的合同文本中没有此项条款内容。
第三,《条例》第十七条,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韩喜善公司在给我的广告宣传中有月利润29250元的专卖店利润评估表。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什么是商业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看,欺诈分为两种情形:积极的行为进行欺诈和消极的行为进行欺诈。前者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言词或行动提供虚假的信息,使对方受该信息的影响导致意思表示错误;后者是行为人违背法律规定或诚信原则不尽明确告知的义务,致使对方没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不论是哪一种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欺诈。韩喜善公司在宣传册里说自己是纯正韩国品牌,纯属捏造,在骗子的宣传册里还编织了朝鲜战争军人金大成退役后励精图治创造韩喜善服饰的美丽故事,故事有鼻子有眼的,还没忘记把韩国影星金喜善也扯了进来,混淆视听,骗子真是煞费苦心啊!他们至今没有给我任何韩国的资料证据。
第四、《条例》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韩喜善公司还没有注册商标,他们给我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号:5195429). 特许经营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但是如果是把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话,那么该商标就一定是注册商标,因为非注册商标不具有特许的法定要件。在工商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的一年公示期内进行加盟招商活动,他们越权连锁经营。韩喜善服饰商标的设计与李宁牌运动装商标非常相似,他们是在迷惑人们上当啊!
  在众多诱人的招商广告中,以打出“零加盟费用”变成了运营金、保证金的韩喜善亲情服饰,以免费按市场吊牌价铺货吸引加盟商上钩。实际上商家第一次就把加盟商的钱赚到手了,给加盟商铺的货尽是卖不去的货。让加盟商花3-5万元的血汗钱,加盟回去的尽是卖不掉的垃圾货、和断码货。。也就是让加盟商以零售价格购买3万元卖不出去的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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